劳动到期后,公司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但未注明主要条款,员工能否拒绝续订?
举个例子,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发续订劳动合同给员工,要求续订,但新的劳动合同未写明主要条款,比如未写明岗位、薪资报酬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要素,员工不同意续订,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但员工仍然在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员工能否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答案是可以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和员工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于到期后,员工一直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虽然通知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无具体岗位、薪资报酬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要素,员工不同意签订该合同属于合理行使劳动者权利,公司不给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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