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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求职简历造假,法院判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5-29 11:43 703 阅读
求职心切

充分“包装”的简历看似漂亮

里面的内容却涉嫌造假

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由A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李某)保证向甲方(A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及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如有虚假,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始无效,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内容。

 

半年后,A公司进行人事档案例行检查,发现李某入职时提交了一项曾在C公司任职的工作经历。经查询,C公司在李某所填写的工作截止时间的前四个月已被吊销营业资格。后A公司全面检查李某提交的入职信息表、与原单位无劳动关系承诺书等材料,发现其工作经历信息存在多处造假。A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便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的重要考量因素,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工作经历系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多项证据显示,李某应聘时填写的工作经历确有多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李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李某在求职时提交虚假简历,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亦对劳动者提交资料及工作履历的真实性进行了明确约定,相关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公司有权以李某简历造假、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据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解除,A公司关于无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03 鹏法君说法

 

诚实信用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劳动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合法解除,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鹏法君提醒,简历造假不仅违背职业道德,也是对自己职业生涯的伤害。诚信是职场人的基本素质,只有夯实诚信基石,才能在职场中行稳致远。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务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简历中的各项内容,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南山区法院


 

(本文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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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由A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李某)保证向甲方(A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及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如有虚假,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始无效,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内容。

 

半年后,A公司进行人事档案例行检查,发现李某入职时提交了一项曾在C公司任职的工作经历。经查询,C公司在李某所填写的工作截止时间的前四个月已被吊销营业资格。后A公司全面检查李某提交的入职信息表、与原单位无劳动关系承诺书等材料,发现其工作经历信息存在多处造假。A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便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的重要考量因素,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工作经历系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多项证据显示,李某应聘时填写的工作经历确有多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李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李某在求职时提交虚假简历,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亦对劳动者提交资料及工作履历的真实性进行了明确约定,相关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公司有权以李某简历造假、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据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解除,A公司关于无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03 鹏法君说法

 

诚实信用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劳动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合法解除,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鹏法君提醒,简历造假不仅违背职业道德,也是对自己职业生涯的伤害。诚信是职场人的基本素质,只有夯实诚信基石,才能在职场中行稳致远。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务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简历中的各项内容,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南山区法院


 

(本文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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