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退休时,劳动者突然翻出一年前未支付的6.5元“夜宵费”,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3万余元经济补偿。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1年,周某入职某电池公司并担任车间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4年12月25日。公司对加班员工除支付加班费外,会额外发放小额“夜宵费”。
2024年1月,周某在当月考勤表上签字确认,其中夜宵补贴一栏为“0”。事后,周某认为自己1月31日有加班,公司少发了6.5元“夜宵费”,遂于2月26日向行政主管刘某提出异议。刘某回复称,因周某签字时未提出异议,若要补发需开处罚单走流程。此后,公司一直未补发这6.5元“夜宵费”,周某也未再追究。
2024年12月13日,距离退休仅剩10余天,周某再次向刘某索要这笔费用。刘某当即微信转账6.5元,却被周某以“公司还欠我夜宵补贴6.5元”为由拒收。2024年12月15日,周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该案经劳动仲裁后,周某起诉至璧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公司支付6.5元夜宵补贴及经济补偿30763.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直接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而案涉夜宵补贴是用人单位对夜班员工的额外餐费补助,发放不固定,性质上属于福利待遇,并非法定工资的组成部分。
同时,法院认为,周某第一次提出异议时,公司已告知补发程序,但其并未配合;周某再次索要时,公司当即转账却被其拒收。由此可见,公司未发放6.5元夜宵费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尽管公司应支付欠付的6.5元,但该行为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周某据此主张3万余元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劳动报酬”与“职工福利”,坚守诚信原则。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但不包含职工福利费用。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方式,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只有用人单位存在拖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行为时,劳动者才可主张经济补偿。若仅以小额福利未及时发放为由,在临近退休时突然索赔高额补偿,有违诚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