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工资是否该正常结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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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刘某参加A公司的面试,并向该公司披露其大学生身份,面试通过后,刘某未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便进入该公司工作。6月中旬,该公司突然“辞退”刘某,并仅向刘某发放一小部分工资1050元。刘某催讨无果,经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9000余元,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A公司认为,刘某系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故其无法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该公司系初创企业,营商经验不足,将招聘、运营、管理及发放工资等事宜以外包形式交给案外人张某,该公司从未对刘某进行管理,故其不认可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辩称,自己为应届毕业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另外,刘某入职后根据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指示进行工作,且王某曾通过微信发送载明有刘某姓名、入职时间、工资应发数额的工资明细表给刘某,并按工资明细表载明的应发数额微信支付给刘某。因此,刘某认为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刘某在入职时已满十八周岁,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刘某主动告知其大学生身份,该公司仍旧选择招录刘某,并对刘某进行管理。因此,法院对A公司无法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从未对刘某进行管理的主张不予采信。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依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明细标准中载明的入职时间,认定刘某自2023年4月24日至6月13日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刘某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9000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毕业季,就业是头等大事。鹏法君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劳动者在入职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对于表述模糊的条款,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说明,如遇劳动纠纷,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公司的运转离不开劳动者,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但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在临近毕业前提前到用人单位工作,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其也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 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供稿:龙华区法院
作者:马中豪 梁飘 李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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