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来的分公司HR 不太熟悉工作流程。在分公司总经理说同意让候选人入职后 直接发了offer。
但实际流程是:要在OA上提入职流程,分公司及集团人力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入职。
现在公司入职流程没通过,不外招了,要通过内部调岗补充 。
HR诚恳给候选人道歉,候选人不接受道歉,要求赔偿1个月工资,并且已投诉。公司已收到劳动监察了解情况的电话。
要求1个月工资赔偿合理合法吗?
bob1111 2025-06-23 10:44 回复 赞(0) 8楼
正好看到。需要楼主再明确下,offer发生时间,公司反悔的时间,候选人有无从原单位辞职准备新的入职等信息。也就录用通知书做下说明。1.录用通知书实际上是单位发出的要约,当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即生效(也存在要约的撤销情况,自行百度)。且实操中录用通知书多不被认为是劳动合同,是一种民事协议
2.一旦劳动者接受录用通知书,那么单位与劳动者的民事合同关系就成立了,任何一方违约的话均可以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所以在录用通知书中可以约定违约时的责任分担。但多数时候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没有具体违约表述,此时一般需要候选人举证,因公司取消要求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如候选人辞职后在新单位附近租房费用,交通费用,体检费用等,但总体讲举证还是较困难的,如候选人辞职后,因公司取消录用,后续找工作困难等。 且也不是候选人举证损失了,就一定需要
公司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