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为规避事实劳动关系,与木工签订协议,约定:
1、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劳务报酬按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计算,单价X元/平方米。
2、确认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乙方不享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甲方也无需因此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3、协议约定乙方要遵守甲方制度。
同时,某建筑公司又让员工签订承诺书:乙方知晓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自愿建立劳务关系。
实际履行中,甲方每个月只给乙方发一些生活费,工程量验收合格后年底结算劳务报酬。
后乙方工作中受伤,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仲裁委驳回。
乙方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属事实劳动关系,甲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