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音桥 2014-06-11 14:50 回复 赞(0) 1楼
这是两个概念。病假是一种休假,医疗期是一个期限,即员工休病假的最长时限。
1、病假的概念:
是一种假勤,即员工生病了,提供医院的病******明,单位可以允许其休假。并且由于休假期间劳动者不能正常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病假工资按规定是要“打折”的,具体标准如下: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医疗期的概念:
医疗期是一个期限规定,即职工请病假的时间是有限的,不是可以无限制地请下去。而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这是国家的规定,当然你还要查阅一下地方规定,至少在上海是略有不同的。
3、企业的带薪病假
看了第一点病假的概念,再来理解企业带薪病假就比较容易了。如果企业只是按照上面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那么就不算啥。只是按规定操作。如果企业规定的那几天带薪病假是按全勤标准发放的,那的确是一种福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