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击003:曾经就有这样的案例,核心是劳动合同法的”同工同酬“法律条文作为要件,而最终打赢官司。
1、年终奖也属于劳动报酬,张某与其他员工一样,在2009年服务满了一年,为公司2009年的业绩作了相应的贡献,应该与其他员工一样拿到2009年的年终奖,并不能因为张某在2010年的离职而拒绝发放2009年的年终奖,这是违背了”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2、《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或履行”告之义务“,张某都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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