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看似千变万化,但说到底,不过是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综合。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该如何约定?必备条款必不可少,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约定条款。不过想要更好的激励和约束销售人员,用劳动合同作为载体,可行性有多高?有没有更好的措施?
必备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这样写到: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必备条款的填写技巧及注意事项,往往牵扯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引起无效的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一般岗位会这样描述: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销售又该如何写呢?建议把销售流程用简练的语言体现即可。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写入合同意义不大。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那么,工作地点可以写全国吗?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全国”,无法实现立法意图、也违背了立法本意,这个约定是无效的。试想,如果在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上可写“全国”,那就可写“亚洲”,也可写“地球”。
2、工作时间的约定
因为是销售人员,所以选择哪种工时制就很有必要了。如不定时工时制就是比较好的选择。但不能因此忽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加班问题。谨记: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至于休息,如果单位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一定不要如实写,学会避重就轻。
3、劳动报酬
主要分为试用期的工资,绩效如何发放,如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注意不要因为是销售人员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结束后,实行怎样的工资形式,是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还是其他形式,税前还是税后,发放的周期或者条件,都可以具体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注意与工作年限匹配;培训做好培训协议的违约责任和服务期限,注意服务期与合同期的关系,注意违约金额于单位提供培训费用的关系,以及培训费包含的内容和界定。
因为是销售,可能会涉及到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和同行竞争,可以将保密作为一个重要约定条款列入合同,同时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结合。
要激励和约束销售人员,仅靠劳动合同是远远不够的。对于销售人员,最好的激励是金钱激励,那就需要我们设计好销售政策,做好后期服务,至于约束,与其依赖合同,不如依赖流程。记得一句霸气的广告词,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能做到这一步,还有何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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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楼 最初的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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