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发给员工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否纳税?如何纳税?
【典型案例】
员工耿怀明与企业因劳动纠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庭调解并裁决,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耿怀明一笔经济补偿金。在执行仲裁裁决中,企业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收入所得,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耿怀明则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具有法定性质的赔偿金,企业应全额支付,不应再代扣代缴所得税。
耿怀明与企业由此产生了争执。那么对于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究竟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问题分析】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北京市2012年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223元,年平均工资是62676元,乘以3倍就是188028元,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补偿金188028元以内的都无需纳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问题分析】
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2013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
翟丽丽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翟丽丽在企业工作期间及离开该企业两年内,对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为在企业工作期间及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2个月。同时还对竞业禁止的补偿标准以及违反时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
工作2年后翟丽丽主动提出辞职得到批准,双方劳动合同正式解除,翟丽丽离职后企业依法向翟大奋按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翟丽丽受高薪诱惑去了原企业的竞争对手公司,原企业于是向翟丽丽新去的企业发出律师函,明确阐述与翟丽丽存在竞业限制关系,要求该企业停止接受翟丽丽为该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起诉翟丽丽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给予赔偿。翟丽丽不服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最终仲裁结果是企业竞业限制做法合法合规,翟丽丽败诉。
>>>上述案例摘自贺清君最新专著:《人力资源常见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及风险防范—轻松应对HR管理那些闹心事(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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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楼 手心里的温柔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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