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或部门负责人,认为辞退是不需要给赔偿或补偿的,这种认知很难被扭转……因此就会反应到他们的行为上,想辞退就辞退,还说是为了节约成本。
HR 询问领导是以 “不胜任工作” 还是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辞退,以及对补偿金的心理预期……基本就是对牛弹琴,他们的想法就是把人赶紧弄走,还不花一分钱。
员工明确要求支付 N+1 补偿,HR 对此产生疑问:试用期辞退难道不是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还需要支付 1 个月的代通知金吗?这就需要明确法律条款的关联性和适用场景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既未能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员工该岗位的录用条件,等到辞退才想起来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显然是晚了。
想用不胜任为由辞退员工,需要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看这个沟通状态,也是有难度的。
如果两者都做不到,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即2N。
员工主张的“N+1”是指“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适用于员工在无过失的情况下被辞退,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支付“N+1”来快速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也只是需要给员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员工主张要“N+1”,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对于试用期员工被辞退,最高也就2N,即一个月工资,而员工要求n+1,则是1.5个月工资。人资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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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常思一二
劳动关系处理中,必须明确、不能混淆的词——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个包含意义范围很广的词,比如很多企业依旧使用的“辞退、除名、视为自动离职……”,既包括员工主动、员工被动,又包括企业主动、企业被动,既包括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又包含一定的主观因素(如经营者主动注销企业)。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里面,已经没有以上各种情况统称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面务必准确使用。